《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自治的专门法律,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该法于1998年11月4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历经2010年全面修订及2018年部分修改。202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修法计划,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最新修正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明确村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将"四议两公开"等实践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法律赋予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要求成员中须有妇女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修订内容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民主协商机制,规定村民委员会应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等职责,并将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职责范畴。同时优化选举程序,允许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经村民同意参选,严格限定委托投票规则以防止舞弊。法律明确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性,规定其发现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政府或监察机关反映,要求村级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专章,明确经费、设施、人员培训等保障措施,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为村委会减负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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