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年总收入减去规定的年刚性支出及就业成本后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县农村低保年人均5580元(月人均465元)。农村一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65元,年5580元。农村二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42元,年5304元。农村三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9元,年1068元。农村四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2元,年744元。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县城市低保分为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其中全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00元,年840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残疾人补助标准上浮20%。 办理流程 个人提出申请或委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民政局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确认→资金发放→乡镇张榜公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认定低保对象时需满足的条件 一类保障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三、四类保障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只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除了以上认定条件,还有两类特殊情形:一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病、重残等刚性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单人户施保的认定条件(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重残人员:一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人员:二是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第二种: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第三种: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全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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